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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尽快建立制度规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作为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投融资方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优点。 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周转租赁、周转租赁等多种玩法,在拓宽中小微型公司融资渠道、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拉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 清理规范空壳失联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底,除融资租赁企业外,融资租赁企业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10515家,已注册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领域的快速发展,远离本职工作,无序快速发展,“空壳”、“失联”等领域问题突出,建立了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监管合规、合规

将融资租赁企业集中在主要业务上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使融资租赁企业集中于本职工作,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约束,在本次《办法》中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的副本。 例如,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单一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对单一集团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所有融资租赁业务对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对所有相关人员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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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金融实务会议表明,融资租赁企业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要在制度层面统一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制定同类业务的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复印件基本一致。 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领域稳健经营、规范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不仅体现了严格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

“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 清理规范空壳失联公司”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企业是普通工商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设立目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的差异。 在杠杆率方面,结合融资租赁领域的快速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调整8倍,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未使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 清理规范空壳失联公司”

设定在两年内满足过渡期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设定要求两年内满足过渡期,过渡期基本暂停融资租赁企业注册登记,股票融资租赁企业一至两年内满足《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第一,包括三种情况。 一个是“空”壳,要求违法违反经营、愿意接受监管的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改进,符合标准后,与常规公司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督促“失联”类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登记或者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对《办法》颁发后,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企业,要求限期达标。 对监管名单中包含的融资租赁企业,逐步吸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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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办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前期调查和咨询意见的反馈情况,各方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 根据“以问题为导向、应急运用先行”的大致情况,本次“办法”的要点是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立场出发,确定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 下一步,根据监管实践,积极讨论验证融资租赁企业的行政许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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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8日消息称,银保监会起草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增加了审慎监管指标的副本。 其中,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应对目前领域存在的“空壳”、“失联”公司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企业的清理规范化工作,《办法》设定为两年内满足过渡期

“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 清理规范空壳失联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助于促进融资租赁领域规范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 清理规范空壳失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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