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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优质快速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幸福,关系到国家对外开放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下一步,要反复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向全面严格化转变,不断完善“严密保护”“大保护”“快速保护”“同保护”的实施机制。

(/h/)“严密保护”)加快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适应性法律的修改和实施,调整保护规则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 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门槛,实行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制度。

“知识产权要“四保护””

(/h ) )“大保护”)可以设立另一个实务小组,评价和监督各级部门的联动行动; 可以逐一发挥领域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集聚司法资源、执法资源、社会资源、国际资源开展联合行动,形成保护合作力量。

“及时保护”:调整立法规则上适用知识产权诉讼前禁令的具体要求,探索知识产权保全和行为保全规则的适用; 在司法保护上,完善权利人和被指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规则,在不违反立法、司法规则的情况下简化审判程序。 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执法主动性、多样化、及时性等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执法特别活动,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人监督和及时完善要点。

“知识产权要“四保护””

(/h/)“同保护”)对所有创新主体反复适用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推进“知识法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裁判员的合作交流。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知识产权要“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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